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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百检检测 / 2019-05-13 10:2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复查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复查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和很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4.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5.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律地位证明(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3.场所变更后申请单位的专题内审报告;
 
  4.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扩项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扩项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4.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技术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资质认定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申请机构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应撤销或者替换其此前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机构自行承担。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